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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公司一号售卖二主 消协调解权益终得维护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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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114日,消费者康女士投诉称,自己于20141015日在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兰分公司)办理了宽带融合业务,20151019日,该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无故中断网络并将号码售卖于他人使用。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到兰州市消协请求退还交纳的年费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联通兰分公司取得联系,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公司负责人称:由于工作人员衔接疏漏造成,消费者长期出差外地无法联系,所以未收到告知短信。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无故将消费者正在使用的号码另售他人,应当对消费者做出合理解释、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过消协多次调解,联通兰分公司同意向消费者赔偿1800元。

    【消协点评】

    本案中,联通兰分公司误将消费者正在使用的宽带中断网络号码另售他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一号卖二主的做法,给消费者造成极大不便,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均对电信企业做出了相应的规范,电信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普遍服务义务,对与之建立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康女士在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办理了宽带融合业务,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康女士对此码号拥有使用权(依据国家规定电信码号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消费者仅是该码号的使用权人),该联通公司在未告知码号使用权人康女士的情况下,无故中断网络并将号码售卖于他人使用的行为,侵害了该用户的合法权益,接受的有偿服务质量受损,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赔偿。联通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电信服务规范》的规定,因为回收利用以前他人使用的号码必须在90天以后才能重新出售,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过错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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