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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收用户押金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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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管理办法》规定,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

  

        《管理办法》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

  

共享单车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用户押金

  

        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16日介绍,《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运营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用户押金。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明确优化了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标准。为充分发挥预付资金的商业作用,考虑到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将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除外)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限额提高至30000元。

  

        同时,为控制风险,对可使用部分的预付资金用途进一步限定为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管理办法》还完善了押金扣款流程。蔡团结介绍,考虑到运营企业获得经用户认可的扣除押金证明材料难度较大,因此,将运营企业扣提押金需向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

  

        《管理办法》加强了预付资金退还管理。为保障用户权益,《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约定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管理办法》还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将消费者协会职责单列,由其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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