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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卖野生药材 消费者获退款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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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消费者谭先生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消协投诉称,自己跟随深圳旅行团来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旅游,在景区门口有一个售卖药材的摊点,经营者称销售的是野生天麻和印度走私继阳草,消费者听后便以野生天麻价格6元/克,继阳草9元/克的价格,挑选了部分药材,还没有确认购买时,经营者已将药材打成了粉状并告知消费者打成药粉必须要买,最终消费者花费12400元购买了药材。事后消费者认为商家在自己未确认购买的情况下强行售卖,要求退货退款被拒后,到临泽县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药材,因此打磨成药粉。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未付款前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不能强买强卖。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全款12400元退还消费者。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景点景区经常发生的带有诱导、强制甚至欺诈性质的典型买卖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等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挑选了部分药材的行为并没有表示其订立合同即购买的意思表示;即便这种挑选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药材打成粉状的行为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拒绝订立合同即拒绝承诺的自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若商家确实存在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还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要求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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