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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表转速有异常 补气换表来补偿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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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8日,消费者安先生到甘肃省金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2年12月3日,自己在金川区新金源小区*栋*号安装使用了金昌中石油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后,发现气表走数过快,2013年3月起,通过燃气公司客服热线96777多次反映,燃气公司客服上门多次核查,均告知消费者气表走数正常,异常情况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2月6日,在消费者的再次要求下,燃气公司负责人拆下气表送至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鉴定,2017年2月9日,确定气表鉴定结论:不合格。消费者向燃气公司提出退还多收的款项、赔偿停气造成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金昌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燃气公司对气表不合格的结论部分并无异议,但对形成不合格结论的关键因素不认可,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消协工作人员提出先换表供气,保证消费者的日常生活。2017年4月10日进行第二次调解,消费者提出补装第二块气表也出现走数过快现象,并提出补气450立方米,赔偿2900元损失,燃气公司再次拒绝。2017年4月21日进行第三次调解,最终燃气公司同意补偿消费者天然气420立方米,免费更换第三块气表。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消费者使用的燃气表是燃气公司有偿提供的,经法定机构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通常情况下,会造成用气数量虚高,多支付燃气款的财产损害,自2017年2月6日,拆表检定以来,燃气公司未履行告知有必要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气,消费者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燃气公司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供用气合同纠纷,燃气公司提供的气表已被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因不合格的气表导致消费者支付的燃气费与实际使用量发生偏差,过多支付了燃气费,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更换不合质量要求的气表,并有权主张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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