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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违约逃避责任 省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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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消费者先生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6月4日通过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318号国际新城B区12号2单元302室的房屋装修合同,总价37000元。在装修期间并未按合同进行施工,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提出整改时,装修工人态度蛮横,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装修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不予配合,消协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走司法途径。2017年3月,消费者起诉兰州市西固区陈官营法庭,2017年5月法庭审理了原告先生与被告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向法院递交了答辩意见。审理当天,甘肃省消费者协会配合法庭进行了一些法律法规的采纳收集并提出有效建议同时帮助消费者提供呈堂证据。省消协主办的《消费维权在身边》栏目组也进行了现场跟踪采访。201711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六十二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民人民币34000元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天庆国际新城电子门禁卡一张,如不能退还,按天庆国际新城电子门禁卡办费进行赔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鉴定费3000元被告负担


    【案列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合同法分类属于承揽性质的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消费者装饰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讼至法院解决,法院正是运用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这一性质对该案纠纷做了基本定性,再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明装修公司确实存在的违约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对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判处。

    司法实务中在审理合同纠纷类型案件时,合同为主的书面证据通常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在双方均认可合同真实性的前提下,若涉案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已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审理时通常更加采信合同约定的内容。

    此外,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与关规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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