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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手机 暗藏陷阱维权难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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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4月,陕西消费者杨先生在康县杰达通讯门店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并现场办理了12个月的分期付款手续。前3个月每月平均支出费用344,但是,消费者发现第4个月需支付的费用竟然高达778元,如果按此类推,到年底,那么需支付的费用将远远超过经销商和担保公司深圳普惠快信业务员不超出利息加本金3000元的承诺。为此,消费者诉至康县消协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了解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调查中消费者称,自己与经营者签的是电子合同,签订合同时自己的疏忽,只盲目听取了业务人员对于贷款的方便性和优惠度的介绍,而忽视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造成自己权益受损。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首先,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经测算其年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24%,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视为为无效合同;其次,经营者向消协提供的双方电子格式条款合同(A3打印件),证据材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内容繁杂,正常阅读无法全面领会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依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经营者终止合同。经过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终止签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按裸机正价通过微信现场支付了手机应付的余款,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案例,消费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经营者隐瞒了其中涵盖的服务费、手续费、担保费等诸多不合理费用,还利用了消费者对于分期利息的算法和平均水平缺乏了解等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经营者理应按照约定兑现其承诺。


    【案例警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购物方式更加多元化,付款方式也更便民快捷,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购物时一定要在所购物品的实体店专柜了解每月偿还的本金和需支付的利息等具体方案后再决定。贷款买手机还可以通过各大银行办理。现在手机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很快,要根据个人的工资水平、还款能力决定是否选择贷款购物,避免贷款购物成为生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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