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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资料底片归谁 消保条例明确作答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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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白银市消费者张女士在兰州金色童年照相馆订购一套价值3999元的儿童皇家成长C拍摄套餐,当年10月,第一组照片拍摄完毕。消费者选片并索要全部底片时得知,经营者称套餐只提供40张照片的底片,如果要全部底片,须额外交费。张女士认为经营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白银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金色童年照相馆地处兰州,白银市消协将此投诉上报省消协。在调查调解中,经营者称,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底片的归属权,但是每张照片都有人工成本,所以收取一些费用合情合理。依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摄影、冲印、刻录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省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金色童年照相馆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归还消费者底片,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在原有40张底片的基础上,额外赠送20张底片;二是消费者加1400多元更换为更高的套餐,经营者赠送全部底片。对于这两种方案,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这起消费纠纷由于经营者的不配合最终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在本案件中,张女士与兰州金色童年照相馆构成委托摄影合同关系,兰州金色童年照相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张女士提供价值3999元的儿童皇家成长C拍摄套餐的消费服务。如果该套餐明确约定拍摄的底片是需要购买的,且有明确的购买价格,则属于协议双方的约定,应按照约定履行。但本案例中合同并没有约定底片的归属,且经营者事前没有履行底片需要购买的告知义务,故底片应当交付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摄影、冲印、刻录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扣留消费者拍摄的底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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