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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这三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这些产品不合格!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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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31日《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号),2019年3月28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9号),2019年4月29日《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4号)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抽检基本情况
      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的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对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企业共生产5箱,共计10公斤,由于厂家生产方式为订单式生产,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镇)食药监食罚【2019】01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可能是生产的该批产品原材料杏皮中本身含硫,企业脱硫不彻底导致二氧化硫超标;企业已经停业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2.兰州中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大福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酥[枸杞] 

    

      抽检基本情况
      兰州中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大福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的百合酥[枸杞]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 


      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对甘肃大福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企业共生产36盒,共计12.9公斤,货值206.4元。由于下游销售企业扣押,无法召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兰七)食药监食罚【2019】3号,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罚款10000元。     

      经营环节:对兰州中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企业购进36盒,共计12.9公斤,货值1436.4元,封存26盒,共计9.3公斤;抽检9盒,销售1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兰七)食药监食罚【2019】2号,没收违法所得436.36元,并罚款9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可能是原料引入;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3.徽县春上垅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陇南中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


      抽检基本情况 

      徽县春上垅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陇南中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的亚麻籽油苯并[α]芘不合格。


      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对陇南中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为“徽县春上垅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加工,并冒用该公司标签。故不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经营环节:对徽县春上垅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企业购进60瓶,共计30公斤,货值1080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由于已销售到个人手里,无法召回。封存50瓶,共计25公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徽)食药监食罚【2019】1号,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罚款1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当事人未经所委托加工的企业加工,擅自自行加工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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