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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面馆小孩遭烫伤 安全无保商家须赔偿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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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613日,消费者李某投诉称,自己带孩子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北关幼儿园对面的牛肉面馆用餐时,孩子不慎坐在面馆门口放置的一桶刚出锅的面汤中,致使孩子臀部大面积烫伤,住院治疗已有一个月,当李某要求牛肉面馆赔偿医疗费及看护费共计8000元的要求被拒后,消费者到武威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武威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餐馆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李某的诉求,赔偿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看护费共计6000元。

    【消协点评】

    本案中,由于牛肉面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责任意识,造成孩子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并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律师点评】

    首先,牛肉面馆作为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的顾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该牛肉面馆经营者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明知刚出锅的面汤可能烫伤人,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派服务员看护或设置围栏),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该受伤儿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儿童家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均应当由牛肉面馆经营者承担。

    其次,本案中的儿童监护人(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合理的监护义务(妥善看管义务),所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其在没有成年人带领下随意在公共场所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应对小孩在脱管期间受到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责任有规定)。本案中武威市消协积极协调,达成赔偿6000元的结果也是充分考虑到上述监护人的责任,最终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

    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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