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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诚信拒退订金 消协依法讨回公道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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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629日,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5520日,在庆阳市环县隆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万元订金预定某品牌轿车一辆。到期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车还没到,消费者多次催促提车,且退还订金的要求被拒后,到环县消协城关分会请求维权,要求退还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环县消协城关分会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称:是由于生产商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提货。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保条例》的规定,经销商应当遵守约定履行承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订金要求应当予以退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订金5万元整。

    【消协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省消保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超过合同约定退款日期;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仍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相关法律规定,经销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退还消费者订金。

    【律师点评】

    汽车销售商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甘肃省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交车时间,属于违约在先。所以本案中的消费者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退款并赔偿损失(因缔约合同产生的费用包括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也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违约之诉主张权利。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一字之差,意义不同。如果是订金,将来履行合同后所付的订金即作为购买汽车的预付款处理,如果是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交纳此定金后不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汽车从而构成违约,要求经营者退还此定金时,产品经营者可以不予退还该款;相反如果是经营者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退还此前交纳的定金,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是5万元的定金,则汽车经销商应当退还该甘肃庆阳环县的消费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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