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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场所孩童受重伤 安全存隐患拒绝调解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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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526日,消费者康先生带着七岁的女儿去兰州市城关区汗蒸时代水善汤泉洗浴酒店(以下简称“洗浴酒店”)洗浴用餐时,孩子不慎踩入没有任何遮挡物和警示标语的水坑中,导致左腿穿洞,当晚前往兰大二院进行手术治疗。因伤情严重,医院告知康先生,孩子需要经过多次治疗及术后修复才可康复。随后康先生多次与洗浴酒店进行交涉,希望经营者支付孩子的后期治疗费用36000元,但洗浴酒店负责人推诿责任,只支付了第一次手术费用4000元,消费者无奈之下求助省消协希望得到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与该酒店取得联系,了解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洗浴酒店认为孩子滑落水坑中是因为家长看管监护不当所致,他们出于人道支付了孩子首次的手术费用4000元,孩子后续的治疗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省消协工作人员向洗浴酒店负责人告知,明知酒店设施或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也未作出明确警示标语,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洗浴酒店拒绝省消协的调解,声称让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省消协终止调解,指导消费者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人身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环境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未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及环境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未尽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康先生的女儿因不慎踩入未有任何遮挡物的水坑中,受伤严重需多次治疗,因此,本案中的洗浴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机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案中洗浴酒店未履行在店洗浴用餐的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家长带孩子在经营场所时,作为监护人要尽到看护、监管的义务。同时也要教育引导孩子有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作为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设置有关警示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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