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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大夫”整容变毁容 消费者求偿不得愿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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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615日,消费者唐女士向省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181月在兰州崔大夫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崔大夫”)做隆鼻术、双眼皮和眼睑平整术以及纹眉术后,出现左右上眼皮不平整,左下眼睑外翻,鼻子歪曲和左右眉形不对称等现象。经过沟通,崔大夫又做了补救措施,但是,情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出现鼻腔内发炎、流清水,继发偏头痛、眼睛流泪、视力下降等症状,消费者投诉至省消协,要求兰州崔大夫美容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形象损失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总计103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省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崔大夫”负责人取得联系。 “崔大夫”负责人称,在术前就已经明确告知了消费者术后可能会出现下眼睑外翻、鼻体倾斜等情况,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情况会逐渐好转,如果还有什么异议可以来店里协商做进一步修复。消费者自己也在术前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对于崔大夫的说法消费者不予认同,消费者称,发生问题后“崔大夫”不仅不予以重视,在消费者已告知鼻体倾斜的情况下,不经消毒直接动手将消费者的鼻梁从右向左掰,导致消费者炎症加剧疼痛难忍。其后,“崔大夫”又以积分送纹眉活动诱导消费者做了纹眉,术后消费者左右眉形不对称,无法修复。鉴于情况的复杂性,621日,省消协邀请美容美发协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崔大夫不仅不积极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而且数度推诿责任,甚至指责消费者无理取闹,导致消费者身心受伤,对消费者提出全额退款并进一步赔偿的要求不同意,消费者对于崔大夫提出的希望消费者到院继续修复的说法不予认同,最终双方未达成共识,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美容服务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崔大夫”必须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


    【案情警示】


    消费者在日常接受美容等相关服务时一定要谨慎,要对所接受美容整形服务项目的具体操作和有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做详细了解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服务。同时,要甄别美容机构的资质,保留好消费凭证并签署相应的服务合同,便于在消费时作为证据,防止经营者事后否认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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