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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名不符实起纠纷 消费维权从不缺位免损失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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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张掖市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自己因为听信宣传,花费19100元为孩子在张掖市甘州区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早教课。但是报名后,王女士发现该培训机构随意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及上课内容,王女士因此联系该机构,提出退学退费要求,在频频遭到拒绝后,王女士诉至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消费者称,之所以选择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孩子报课,就是奔着该机构宣传的教学理念教学质量而去的;其二,自己对于经营者随意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随意更换上课内容,没有教案的上课方式不能接受,因此要求退课并退款。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及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在扣除掉前期礼品等相关合理费用后,为王女士退款18894元。 


       【评析】 


       在王女士与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爱荔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教学质量、教学时间和教学方式为王女士的孩子提供适当、合理的教学服务。该教育机构随意频繁更换老师、随意更换上课时间及上课内容的行为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随意变更,导致王女士的孩子无法享受预期的教学活动,致使王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王女士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前期合理费用后,请求该教育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学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女士在要求教育机构返还学费后,如果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还可以请求教育机构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事例提供者: 张掖市甘州区消协城关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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