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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自燃维权难 依法调解获赔偿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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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2020年9月15日,庆阳市正宁县山河分局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武先生的投诉称,自己于2020年9月5日在正宁县兴旺路VIVO专卖店消费980元购买手机一部,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发生自燃,导致自己的手被烧伤。武先生随即与VIVO经销商联系,经销商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赔偿。在武先生的再三交涉下,经销商称会上门核实情况,但实际一直未上门解决此事。因此,消费者武先生投诉到正宁县山河分局消协,要求经销商赔偿手机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正宁县山河分局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过查看消费者武先生的手机部分烧损件及保修卡,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随后,正宁县山河分局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销商承诺可优惠500元购买一部新机,武先生则认为该手机自然属于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赔偿购买手机的费用以及手被烧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给予适当补偿。正宁县山河分局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告知经销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使用手机时发生自燃现象,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沟通调解,该手机经销商同意为消费者退回手机款并承担赔偿,共计294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中武先生因购买的VIVO手机发生自燃而导致烧伤,属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武先生作为受害人,无需找到该手机的生产者,可以直接向经销商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本案中,经销商应向武先生承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


       除民事责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缺陷产品特别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经营者发现该款手机的自燃并非个别现象,而属于整批产品的质量缺陷,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 


事例提供者:庆阳市正宁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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