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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3-20
  • 浏览:2102

 近期,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全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餐饮、房屋装修、旅游、保险等多个消费领域,并由专业律师进行点评支招,以期经营者能够合法经营,消费者从中有所借鉴,采取有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7年,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共接到消费者投诉8083件,调解处理7771件,解诉率96.1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83万余元。

   

    案例一


 婚宴现场后厨失火 新人要求道歉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消协投诉称,自己在丹霞大道皇悦大酒店举办婚宴时,酒店后厨失火,参加婚宴的宾客人身安全受到影响,纷纷逃离酒店,婚宴无法进行,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现场混乱,婚礼被毁。消费者与酒店多次协商赔偿被拒后,到临泽县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负责人称酒店着火是由于后厨错误操作引起失火。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虽然逃离及时,现场没有人员伤亡,但是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经多次协商调解,酒店负责人同意赔偿消费者2000元并当面道歉。

   

    【案例评析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婚宴当天不但没有享受到约定服务内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起因是由于涉案酒店方未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酒店方的过错行为同时导致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并致使消费者不仅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因酒店方的过错行为导致重大的损害。本案中,虽然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方面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婚宴具有特殊的人身专属及象征意义等性质,在已经不能重新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消费者不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酒店赔偿相关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而且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


装修公司承诺变卦 消协调解终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消费者段先生到白银市消协投诉称,自己在白银市维意定制门店定制了一套家装装修,签订合同并交付40000元押金,商家承诺如果对定制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在设计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家的设计方案不满意,要求按照自己的规划进行设计,商家不同意,并称超出了设计预算,需要增加设计费用。消费者多次协商退款被拒后,到白银市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消费者的设计方案造价较高,超出预算,只能在合同设定的价格范围内设计。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的想法在合同里已经明确提出来,如果不能完成设计应当退款。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消费者退还押金350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法》中将该类型合同归纳定义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承揽人负有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定做的义务。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并交付40000元押金,且商家承诺如果对定制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商家并未按照消费者的定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亦不愿按其承诺办理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约退还预付款性质的押金,若因商家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还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


 强卖野生药材 消费者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6日,消费者谭先生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消协投诉称,自己跟随深圳旅行团来张掖丹霞国家地质公园旅游,在景区门口有一个售卖药材的摊点,经营者称销售的是野生天麻和印度走私继阳草,消费者听后便以野生天麻价格6元/克,继阳草9元/克的价格,挑选了部分药材,还没有确认购买时,经营者已将药材打成了粉状并告知消费者打成药粉必须要买,最终消费者花费12400元购买了药材。事后消费者认为商家在自己未确认购买的情况下强行售卖,要求退货退款被拒后,到临泽县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药材,因此打磨成药粉。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未付款前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不能强买强卖。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全款12400元退还消费者。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景点景区经常发生的带有诱导、强制甚至欺诈性质的典型买卖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等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挑选了部分药材的行为并没有表示其订立合同即购买的意思表示;即便这种挑选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药材打成粉状的行为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拒绝订立合同即拒绝承诺的自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若商家确实存在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还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要求商家赔偿。

 

    案例


粗心投保维权难   消协协助解纠纷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4日,庆阳市中村镇村民王先生到宁县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5月1日在宁县人保财险公司早胜营销部为父亲办理了1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6月父亲放羊时,被羊拉倒受伤住院治疗,王先生去保险公司营销部要求理赔被拒绝时,才发现保单险种是驾驶员人身意外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宁县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合同条款写的很清楚,这就是驾驶员人身意外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经营者并没有提示自己签的是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索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保单只填写了保险人的姓名年龄和身份证号。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办理保险业务时,经营者未能给消费者讲解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且没有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及相关手续。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人身意外伤害医药费共计26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发达完善,而国内保险行业又处于寡头垄断经营阶段,加之普通消费者对于保险业务本身的认知尚待提高,实务中因各类保险产生的纠纷正迅速攀升。本案中,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明显没有向投保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告知提示义务,亦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案例


气表转速有异常  补气换表来补偿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8日,消费者安先生到甘肃省金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2年12月3日,自己在金川区新金源小区*栋*号安装使用了金昌中石油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后,发现气表走数过快,2013年3月起,通过燃气公司客服热线96777多次反映,燃气公司客服上门多次核查,均告知消费者气表走数正常,异常情况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2月6日,在消费者的再次要求下,燃气公司负责人拆下气表送至甘肃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鉴定,2017年2月9日,确定气表鉴定结论:不合格。消费者向燃气公司提出退还多收的款项、赔偿停气造成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金昌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燃气公司对气表不合格的结论部分并无异议,但对形成不合格结论的关键因素不认可,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消协工作人员提出先换表供气,保证消费者的日常生活。2017年4月10日进行第二次调解,消费者提出补装第二块气表也出现走数过快现象,并提出补气450立方米,赔偿2900元损失,燃气公司再次拒绝。2017年4月21日进行第三次调解,最终燃气公司同意补偿消费者天然气420立方米,免费更换第三块气表。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消费者使用的燃气表是燃气公司有偿提供的,经法定机构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通常情况下,会造成用气数量虚高,多支付燃气款的财产损害,自2017年2月6日,拆表检定以来,燃气公司未履行告知有必要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气,消费者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燃气公司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供用气合同纠纷,燃气公司提供的气表已被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为不合格,因不合格的气表导致消费者支付的燃气费与实际使用量发生偏差,过多支付了燃气费,从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更换不合质量要求的气表,并有权主张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补偿。

 

    案例


房屋漏水引群诉 消协约谈治顽疾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27日,欧康世纪都会住宅小区(共30栋)消费者集体到定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2014年开始,每次下雨房屋就会大面积漏水,严重影响住户的工作生活。住户多次向定西市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反映,一直没有解决。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定西市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住宅小区物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市消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约谈办法》赋予的职责和程序邀请主管部门参加,对定西市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定西市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承认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地基下陷、消防存在安全隐患是因为原开发商以楼顶5年期限已过而拒绝维修,主管部门称动用维修资金需成立业主委员会70%的业主签字方可。会后市消费者协会向主管部门下发监督建议函,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通过媒体曝光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最终由原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维修,为消费者直接挽回经济损失219万元。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履行期间,买受人与出卖人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本案涉案房屋除了消费者投诉的墙面渗漏问题,还被物业证实房屋存在地基下陷、消防安全隐患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等规定,涉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七


酒店用餐上手指 设施安全存隐患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消费者方女士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7月24日,在兰州菜根香酒店用餐,中途去卫生间时,被卫生间的门挤伤手指,随后住院九天,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567元。消费者与酒店负责人协商赔偿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消费者在店里受到安全威胁,经营者理应进行赔偿。但卫生间的木门没有质量问题,以前也从未发生伤人事件,消费者受伤住院期间,经营者不仅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多次派人送饭和陪护,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消费者称,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因为酒店洗手间的门超重且回弹力太大造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用餐期间,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做出警示。菜根香酒店缺乏防范意识,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过和经营者多次沟通协商、做思想工作,酒店同意赔偿消费者各项医疗费用共计9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场所,保护用餐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涉案酒店虽然主张其卫生间的木门没有质量问题,以前也从未发生伤人事件,消费者受伤住院期间,经营者不仅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多次派人送饭和陪护,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但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方,其应当在事发前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空间内向公众做到安全防范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的主张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有权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主张索赔。

 

    案例


中介公司资质  购房环节阻碍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7日,消费者薛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9月,通过酒泉新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8万元。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提供商品房房屋预售登记证,消费者凭此证办理房屋公积金贷款。结果中介公司无法提供,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消费者要求退还18万元房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酒泉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推销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是不合法的。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回购房款共计18万元。


    【案列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中介公司明知无法取得预售登记证的情况下,依然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消费者凭此证办理房屋公积金贷款,但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无法按约提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不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有权主张房产经纪公司向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


保险合同惹纠纷 消协保协调解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0日消费女士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平安人寿平安保险保单附加健享人生医疗险种,业务人员未明确告知医疗险种保报额度,只是告知险种报销比例。2016年12月消费者因病治疗,医疗花费巨大,保险公司只赔付8600元医疗费,赔付金额比例与承诺赔付额度相差较大,因此消费者请求省消协与保险协会共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平安人寿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称购买时业务人员并未清楚告知保报额度,保险公司同意合同限额赔付8600元。2017年5月23日,省消协工作人员与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联合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为消费者赔偿医疗费共计25000元


    【案列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合同内容,致使消费者在索赔时遇到阻碍,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保险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发达完善,而国内保险行业又处于寡头垄断经营阶段,加之普通消费者对于保险业务本身的认知有限,因此经常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因对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理解偏差产生矛盾纠纷的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投保业务合同时,经营者一方即保险公司负有向消费者讲解所签合同具体内容的义务,并应当就格式条款中不利于消费者的条目尽到特别提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对其不利的合同内容,致使消费者在索赔时遇到阻碍,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案例


装修公司违约逃避责任 省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消费者先生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6月4日通过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318号国际新城B区12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装修合同,总价37000元。在装修期间并未按合同进行施工,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提出整改时,装修工人态度蛮横,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装修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不予配合,消协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走司法途径。2017年3月,消费者起诉兰州市西固区陈官营法庭,2017年5月法庭审理了原告先生与被告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向法院递交了答辩意见。审理当天,甘肃省消费者协会配合法庭进行了一些法律法规的采纳收集并提出有效建议同时帮助消费者提供呈堂证据。省消协主办的《消费维权在身边》栏目组也进行了现场跟踪采访。2017年11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六十二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上海蓉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民人民币34000元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天庆国际新城电子门禁卡一张,如不能退还,按天庆国际新城电子门禁卡办费进行赔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鉴定费3000元被告负担


    【案列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合同法分类属于承揽性质的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消费者装饰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讼至法院解决,法院正是运用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这一性质对该案纠纷做了基本定性,再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明装修公司确实存在的违约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对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判处。


    司法实务中在审理合同纠纷类型案件时,合同为主的书面证据通常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在双方均认可合同真实性的前提下,若涉案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已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审理时通常更加采信合同约定的内容。


    此外,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与关规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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