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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三: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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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一、不公平地限制账号及虚拟道具使用。

  例如,如果您连续7天未使用游戏账号,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对该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网络平台中的数据可以分为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一数据个体。不同情况下,网络平台方享有的数据权益不同。就数据资源整体而言,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竞争性权益,但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用户数据,网络游戏经营者不享有绝对的专有权,特别是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民法典》已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7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因此,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益,该权益受法律保护。若网络游戏经营者回收账号、删除特定数据的时间间隔太短,或未经事先通知便采取处置措施,对于拥有账号使用权的用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精简服务器承载压力,应设置合理的留存期限并设计足够明显的提示流程。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游戏道具的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或经营者单方面更改游戏内容时免除经营者责任。

  例如,您同意公司对游戏中的任何内容或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角色、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的美术设计、性能及相关数据设置等)所作调整、更新或优化,且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游戏道具等应当与宣传展示一致,不应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否则,双方的约定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部分网络游戏经营者在协议中约定的“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部分网络游戏经营者甚至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运营商随意单方变更消费者已购游戏产品的设计、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以单方规定或概括授权的方式强迫消费者同意此类协议条款。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免除网络游戏经营者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

  例如,因游戏软件BUG、版本更新缺陷等导致您的游戏虚拟道具等账号数据或游戏数据发生异常,公司有权恢复游戏账号数据至异常发生前的原始状态,而无须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不就因用户使用本产品和服务引起的任何损害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因过失或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隐私泄漏、金钱损失等)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格式条款中,网络游戏经营者免除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其实是变相地、不合理地加重用户的责任,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侵害了用户的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四、免除网络游戏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和责任。

  例如,公司对于用户经公司发布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信息或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游戏平台自行发布广告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广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管理义务。网络游戏经营者企图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自身法定义务与责任,意图使消费者不得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属无效条款。网络游戏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常见的包括免除自身信息安全责任、免除自身对违法信息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免除自身对广告的谨慎查验义务等。

  (二)法律依据

  《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五、网络游戏经营者强行排除用户权利。

  例如,排除用户对其所创作内容拥有的知识产权:用户在本产品中创作产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素材的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用户不得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

  又如,排除用户隐私权:用户在本产品中生成的全部使用信息,平台有权向其他用户公开,用户确认前述使用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网络游戏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商业自治管理权以实现自身商业利益,但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均属于用户本应享受的主要权利,排除用户此类权利显然属于经营者随意扩大商业自治管理权的边界,应属无效条款。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六、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例如,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并未事前征求相对方的意见,因此拟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格式合同条款含义明确。

  网络游戏经营者作为网络游戏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方,若针对某一条款与用户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游戏内容及服务协议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独断,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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