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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强制消费起争端 消协调解矛盾化干戈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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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923日,消费者杨女士到敦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朋友圈参与了星光贝贝影楼点赞活动后,影楼承诺交200元定金,便可免费提供“两服两造,3张照片”,活动结束退还定金。但在实拍时,影楼却要求消费者增加一套服装的拍摄,否则拒绝提供合约照片等服务。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敦煌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敦煌市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影楼单方改变合同条款属于违约,通过微信平台推销的服务产品也属于广告法涵盖范畴之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200元。

    【消协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改变合同条款属于违约,通过微信平台推销服务产品也要遵守《广告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等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影楼“集赞”的行为是一种促销行为,促销本身并没有错,但影楼以增加条件的形式不兑现相关承诺,同样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的形式,消费者在已经满足商家“点赞”等要求后,来到影楼进行拍摄,交纳定金后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商家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构成了合同上的违约和民事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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